新建|福州出台楼市新政 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附政策解读)( 三 )


3、关于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额度,《办法》第九条规定: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1、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2、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3、项目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4、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四)监管措施:包括工程监管、预售监管、机构监管、信用监管、银行监管、贷款监管、人员监管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各种违规行为、责任单位、采取的监管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
(五)附则:包括实施时间、实施范围以及特案处理
七、制定程序
本《办法》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会同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借鉴厦门、泉州、宁波等城市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联合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共同会稿,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形成送审稿上报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八、实施时间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福州市六城区范围内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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