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上市公司自查发现虚增收入2.45亿,虚增利润2.23亿,罚款40万( 二 )


以上事实有惠而浦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相关销售清单、挪库清单、对账单、明细账等单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综上 , 我局认为 , 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 , 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 披露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 , 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

金友华 , 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 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 , 在公司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 投赞成票 , 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 。 江慧玲 , 时任公司董事、财 务总监 , 分管公司财务工作 , 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 George Wong , 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 分管公司财务工作 , 在公司 2016 年年 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 章荣中 , 时任公司副总裁 , 分管公司营销工作 ,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 , 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 意见 。 张智 , 时任公司副总裁 , 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 , 签署 2015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 未签署 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 。 黄秋 宏 , 时任公司副总裁 , 未审议 2015、2016 年年报内容 , 未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 ,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 对于惠而浦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 , 金友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 张智、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

本案中 , 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 , 及时向我局报告 , 并纠正自身违 法行为 , 减轻相关危害后果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我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我局拟决定:
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 , 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 , 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
【青年|上市公司自查发现虚增收入2.45亿,虚增利润2.23亿,罚款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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