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又有银行大案,12人获刑!放贷7.38亿,竟有7.22亿没按期收回
见习采访人员 楚深
专门从事小微金融服务的浙江民泰银行又出大案!
近日 , 一则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向333名企业或个人违法放贷金额7.38亿元 , 其中超7.22亿元的贷款未能按期收回 , 民泰银行12名员工也因此被判刑 。
值得注意的是 , 此前民泰银行就有员工因违法放贷获刑 , 更有前支行副行长“萝卜章”狂骗43亿的惊天大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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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333名对象违法放贷7亿多
包括支行长在内12名员工获刑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 , 这起违法放贷大案的细节被曝光 。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 , 基金君根据这份裁定书 , 做了一份情况汇总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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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显示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 2012年年初至2015年期间 , 被告人蒋某飞、周某祥等人分别与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行长被告人沈某军、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业务三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谢某萍串通 , 虚构贷款理由、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等 , 拉拢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 。
期间 , 沈某军、谢某萍指使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原业务二部总经理吴某、原主办客户经理被告人傅某斌等人以及民泰银行杭州分行委派的原风险经理张某军先后分别以“不进行贷款调查” , “让贷款人在空白贷款材料上签名捺印” , “虚构贷款理由” , “伪造销售合同” , “伪造收款收据” , “不实质审核贷款资料”等手段 , 违法向被告人蒋某飞、周某祥等人联系的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333个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 , 贷款金额共计7.38亿元 , 现归还本金共计1522.57万元 , 尚余贷款本金共计7.22亿元未归还 。
其中 , 被告人吴某作为原业务二部总经理对参与违法发放的贷款未尽审查职责 , 贷款金额共计6.59亿元 。
被告人蒋某飞本人或由他人介绍 , 累计联系124个单位或个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 , 骗取贷款共计2.73亿元 , 仅归还本金共计654.58万元 。
被告人周某祥本人或由他人介绍 , 累计联系77个单位或个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 , 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472亿元 , 仅归还本金共计23.9万元 。
案发后 , 被告人周某祥等17人自动投案 。
在本案中 , 民泰银行萧山支行累计有包括支行长沈某军在内的12名员工获刑 , 所涉罪名皆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 其中 , 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 , 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军、谢某萍各有期徒刑7年半 , 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6年 , 并处罚金15万元 。
付某康等另外11人 , 也因骗取贷款罪 , 分别获刑 。
上诉称本案系单位犯罪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 , 本案被告人之一的彭某媛上诉称 , 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
对于前述上诉理由 , 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1、程序方面 。 目前 , 公诉机关未对民泰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作犯罪指控 , 该行亦未派代表参与诉讼对此进行申辩 , 法院依法可对单位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认定 , 但必须以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 。
2、实体方面 。 单位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 , 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决定 , 实施的犯罪行为 。 据在案的沈某军等人的供述证实 , 2012年初 , 作为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行长的沈某军 , 为了完成上级“扩面增量、降户均”的要求 , 在其任职的支行召开部门老总班子扩大会议 , 决定找老客户帮忙借名贷款 , 并在此后开展了本案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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