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 二 )
第三,要用好不起诉权的配套规定和措施 。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另外,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在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还要接受矫治和教育,如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接受心理辅导等,这些都属于不起诉权适用后法律措施的自然延伸,相关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
三、规范不起诉权的行使,有效防止滥用
第一,要落实好监督制约机制 。 就外部监督而言,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规定了三种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机制、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机制以及被害人的自诉机制 。 另外还有听取律师意见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外部监督措施 。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对确实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纠正,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 在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内部监督也要改进和完善,做到既加强监督制约,又解放办案检察官手脚,激发他们办理不起诉案件的信心和动力 。
第二,要发挥好公开听证制度的保障作用 。 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部分案件专门召开听证会,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增强了不起诉活动的透明度,确保了不起诉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处理 。 对于这项新制度,各地可进一步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样本和地方经验 。
第三,要做好文书说理和论证,增强不起诉决定的说服力 。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通过对不起诉的释法说理,将案件中如何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既可以有效规范自身行为,确保不起诉权的正当行使,还可以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 。 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律文书,下一步要上网公开,要不断研究提升不起诉法律文书的质量,增强不起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公开性 。
加强不起诉权合理适用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谢鹏程
不起诉权作为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权力,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如何用活用好不起诉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需要我们共同研究,加强理论指导,完善制度设置 。 当前,在不起诉权的适用上,已经取得了四方面共识:第一,用活用好不起诉权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 。 在检察制度发展历史上,不起诉权曾被严格地控制适用 。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宁失不经、不伤无辜”,要用活不起诉权 。 第二,树立敢用、善用和防止滥用不起诉权的理念 。 努力改变检察就是诉、就是追、就是重惩的片面履职形象,解放思想,敢用不起诉权,善用不起诉权,同时应规范不起诉权的行使,防止不起诉权的过度适用和滥用 。 第三,适度地扩大适用不起诉权 。 近年来,不起诉权适用的案件数量逐步上升,但仍有增长空间 。 目前看来,控制在10%以内是可行的 。 当然,这个比例是相对的,还需要实证研究的数据和经验来支撑 。 第四,建立健全不起诉办案体系,完善配套制度 。 建立不起诉案件常态评查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既要鼓励正确适用,又要防止滥用 。
一、从理论上引导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
检察理论研究的价值在于为检察改革深化和检察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 首先,应着力研究解决合理适用不起诉权的必要性、重要性和价值等问题,从理论上引导不起诉权的正确适用,促进不起诉制度的依法运行,推动不起诉工作的健康发展 。 其次,应深入研究和创新不起诉权适用的理论根据和合理界限 。 不起诉权合理适用的根本标准是什么、理论根据是什么、底线在哪里……这些问题回答了,不起诉制度建设的理论就发展了,就可以有效地指导司法办案 。 当然,回答这些问题,既要在法律和法理中找答案,也要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中找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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