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 四 )


对于撤回起诉之后再作不起诉处理的做法,应当重新审视 。 撤回起诉与不起诉决定具有完全相同的终结诉讼的效力,撤回起诉后再作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将两个完全相同的诉讼效力叠加在一起,属于没有必要的重复 。 法院宣告准许撤回起诉裁定后五日之内无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抗诉,裁定即生效,之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 如果被告人上诉到二审法院,后者维持原裁定的,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也发生案件终结的效力 。 诉讼终结后,应当由法院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或其他强制措施;对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亦由法院解除;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也由法院提出建议 。
关于没有诉讼能力的不起诉,也是当前不起诉制度中的盲区 。 例如,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出现拘禁性精神病,即他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精神病,被关押到看守所发病,由于精神病的原因,他没有诉讼能力怎么办?犯罪嫌疑人没有诉讼能力的情况,有的可逆有的不可逆,不可逆的应作不起诉处理,否则起诉后被告人也无法接受审判 。 如果可逆或者不明确是否可逆,就应该中止审查 。 因此,没有诉讼能力的不起诉情形应尽快纳入不起诉制度 。
【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关于不起诉与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 。 检察机关近年来对于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效果非常好 。 可以看出,这类案件的不起诉向社会传达的信号,不再是谁死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而是需要根据法律客观公正衡量是否为正当防卫,使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能够得到落实 。 这昭示着,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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