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对监测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工况的具体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 于1997年10月印刷第一版 , 《详解》中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对监测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工况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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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再次阅读《详解》后辨析系列之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对监测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监测工况和排气量的要求 。
本条是关于污染物监测的原则性规定 。 具体的监测方法会因为污染源的不同而不同 , 国家环保局正在修订、制订监测技术规范与分析方法标准 。 气态污染物采用的通用方法见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需要指出的是GB/T16157-1996并未规定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 。
一、布点
(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 , 按GB/T16157-1996执行 。
需要注意的是在监测金属铅及其它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和沥清烟、硫酸雾、镉酸雾时 , 其采样布点方法同颗粒物 , 并应实行等速采样 。
(2)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 , 详见本标准附录C 。
附录C为指导性方法 , 其中包括布设监控点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参考布点方案 , 实际监测时 , 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 背景值较低的污染物 , 如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丙烯腈、氯化氢、甲醇、苯受类、氯苯类、硝基苯类、氯乙烯、苯并(a)芘、光气、非甲烷总烃等 , 在单位周界高置监控点 。 碳黑尘和污染料尘是高度有色物质 , 对环境的污染很容易用肉眼看出 。 本标准规定其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为“肉跟不可见” , 也指在单位周界外不能有可以看到的污染;背影值较高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粉尘、一般颗粒物、氟化物在无组织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对监测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工况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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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 , 均指任何一小时排放的污染物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 故在采用时应做到:
在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 各项标准限值都是指一定时间内的污染物排放限制 。 对同一污染源、标准数值不变 , 所规定的平均时间越短 , 则对污染源排放限制越严格 。 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 是指任何一小时排放的污染物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 因此 , 应按下列要求采用 。
(1)以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一小时内 ,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四个样品 , 并计平均值 。
对连续的有组织排放 , 在生产期内选择任何一小时连续采用 , 这样得到的平均值有最高的合理性 。 在一小时内实行等时间间隔采用 , 并规定采集四个样品 , 是考虑到某些采样方法(如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不便于实行连续采样一小时 , 且考虑监测站在人力方面的负担和厂方的监测费用不致太重 , 规定必须在一小时内实行等时间间隔采用是考虑的监测结果的公正性 。
(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 , 一般采用连续一小时采样统计平均值 。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 , 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 , 应等时间间隔采样 , 采集四个样品的计平均值 。
上述的第1和第3点规定类似有组织排放的(1) , 第二点规定则是考虑到单位周界或排放源上、下风向的环境空气浓度通常较低 , 某此分析方法的灵敏度不足而采用的特殊措施 。 但延长采样时间在某种情况下是放宽标准 , 所以应尽量避免延长采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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