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法修正案草案剑指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剑指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手段有变化危害日渐强定罪门槛高损失认定难
□ 本报记者朱宁宁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 铁打的公司流水的雇员 。 市场经济下 , 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是正常现象 。 但眼下 , 有的核心雇员、企业高管离职时 , 不但人走了 , 还带走了企业的核心技术 , 有时甚至连整个研发团队都一起带走 。
侵害商业秘密带来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 不但导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被削弱 , 企业研发的动力也受到极大影响 。 继去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充实和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后 , 上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对侵害商业秘密罪作出了多处调整 。 修正案草案不但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门槛 , 还进一步提高刑罚 , 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 。
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
之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屡禁不止 , 分析个中原因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 , 除了与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以及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不无关系之外 , 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盲区也是重要原因 。
“修正案草案之所以修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 , 是基于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 ”刘俊海指出 , 虽然民法典的出台客观上提升了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 夯实了法律基础 , 但仅依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来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显然是不够的 , 必须进一步完善刑法方面的相关制度 。
在刘俊海看来 , 这些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是跟没有激活刑事责任手段有关系 。 “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离不开四颗‘法律牙齿’ , 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信用制裁 。 民事责任可以解决受害企业财产损失的补偿问题 。 刑事责任通过财产刑、自由刑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 因此 , 同时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保持法律责任之间的有机协调 , 会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 保护知识产权 。 这恰恰也是优化和稳定公平公正透明的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 。 ”刘俊海说 。
2019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 。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了重新界定 , 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 , 并充实和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法律职责 。 刘俊海认为 , 此次对刑法作出相应调整 , 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 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的立法需要 。
侵犯商业秘密罪门槛高带来现实难题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告诉记者 , 最早的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 因为在当时这种现象并不突出 。 直至改革开放以后 , 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逐渐出现 。 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 , 当时有的法院就只能以盗窃罪定罪 。
“但侵犯商业秘密和盗窃是很不一样的 。 盗窃罪中 , 被害人会对财物丧失占有和控制 , 也就是说财物被盗窃后被害人就不能再利用了 。 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 , 很多时候权利人还是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的 。 ”周光权说 。
为了解决现实需要 , 1997年修改刑法时侵犯商业秘密罪正式入刑 , 但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了新的难题 。
“最大的首要的难题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门槛比较高 。 不管是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提出控告 , 还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指控犯罪 , 都比较困难 。 ”周光权分析指出 ,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 , 法律本身设置的条件就比较高 。 二是在危害后果上 , 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要“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 权利人有没有损失、损失在哪里、有多大 , 想查清这些并不容易 , 往往司法机关费尽心思、竭尽所能去查 , 但要么查不清 , 要么相应的数额很难确定 , 这样就给定罪带来很大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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