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员工集体“搬家”另立门户侵犯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_原题为 员工集体“搬家”另立门户侵犯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 , 北京A公司向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举报 , 称南京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 6月25日 , 原南京市工商局对此立案调查 。
经初步检查 , 当事人是2017年12月1日成立的一家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含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的企业 , 有员工40人 , 全部为北京A公司的原有职员 。 当事人的日常经营主要在原北京A公司业务骨干的管理下开展 。
原南京市工商局联合公安、相关技术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 , 当事人办公场所内部分员工的办公电脑中存有10余份北京A公司标注有密级的文件 , 包含北京A公司管理制度、奖励措施、销售方案等内容;办公电脑及员工工作QQ群中有文件《南京客户档案客服》 , 包括合同号、客户联系人、联系方式、北京A公司对接员工名单等经过整理的客户资料 。 当事人处还保存30余份北京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
随后 , 北京A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劳动协议》 , 协议中有保密内容条款 , 并提供了与业务骨干签订的《保密协议》《保密规定》和具体保密措施等证据 。
另查明 , 当事人成立至案发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上显示的商标注册信息有1506条 , 其中456条商标注册信息涉及的118个客户属于北京A公司的原有客户 。
2019年5月 ,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 北京A公司的《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是其整理的客户资料 , 其中大部分内容无法从公共渠道获取 , 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 。 同时 , 北京A公司对《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采取多种保密措施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 并处罚款50万元 。
办案问题
执法人员在查办本案时遇到6个问题 , 现对此解析如下 。
1.本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有哪些?
执法人员查明本案涉嫌秘密的内容有三个方面 , 一是注有密级的文件 , 二是电子表格文件《南京客户档案客服》 , 三是合同复印件 。 有人认为 , 上述三个方面都是商业秘密 , 因为其内容均不为公众所知悉 。 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 ,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 都能构成商业秘密 。 还有人认为只有《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是商业秘密 , 可以判定价值性 , 其他的不能判定价值性 , 且北京A公司也未对其采取保密措施 。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支持第二种观点 。
2.《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是否具有秘密性?
当事人认为权利人的客户资料内容通过公共软件就可以获取 , 《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只是将这些内容简单列举 , 不具有秘密性 。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 权利人客户资料中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取 , 另外 , 《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经多次更新、补充、纠错才完成 , 而非当事人所说的简单罗列 , 这恰恰是其具有秘密性的关键 。
当事人还认为 , 北京A公司的《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可以通过“综合服务群”QQ群查到 , 不具有秘密性 。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 “综合服务群”QQ群为北京A公司内部工作群 , 在该群内查到《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 , 并不意味着此文件为公众所知悉 。
所以 ,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 《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具有秘密性 。
3.《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是否具有价值性?
当事人认为 , 文件中所列的客户皆为老客户 , 只有维护价值而无新增业务的价值 。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 老客户的需求往往高于新客户的需求 , 相对新客户来说更可能产生新的需求 , 客户资料具有极高的价值 。
4.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权?
当事人认为 , 使用、保存《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是员工个人行为 , 当事人是否从中受益并没有证据证明 。 事实上 , 当事人员工保存《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使用的是当事人的办公电脑 , 也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发现的上述文件 , 其目的是为当事人牟利益 , 故其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
5.如何适用法律?
一种观点认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是一种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 当事人并非直接获取北京A公司的商业秘密 , 而是采用高薪聘用北京A公司员工 , 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 。 该局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
6.现场发现的电脑资料等证据如何固定?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协助检查调取相关资料 。 有观点认为 , 第三方技术公司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获取资料的证据效力都存在问题 。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 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协助取证在调查程序上并不违法 , 对获取的材料及时采用移动硬盘封存等方法进行证据固定 , 不会影响证据效力 。
案情分析
推荐阅读
- 一公司操办神秘业务,大笔钱款进出,公司员工全被抓!
- 银行|又一起!中行女员工实名举报被领导“圈禁”,到手工资80元/月
- 赞!广西玉林一老人过马路 车辆集体停让无催促 辅警小心搀扶
- 集体|跑男集体录像,其他人都正面镜头,唯独baby与众不同,显腿长!
- 可口可乐|可口可乐向4000名员工提供自愿离职方案
- 最终|《姐姐》总决赛集体玩煽情,最终胜负成疑,李斯团婚纱造型抢眼
- 可口可乐|可口可乐计划裁员 向4000名员工提供自愿离职方案
- 举报|青岛一员工被举报上班吃馒头,向同事索赔1万元!法院判了
- 协调|加油站员工为男子加油忘记收费,110民警积极协调促和谐
- Cisco|思科前员工离职后删库 直接损失达240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