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员工集体“搬家”另立门户侵犯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二 )


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员工跳槽引发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件 , 而是将一家公司整体“搬家”的案件 。 要确定经营信息是否商业秘密 , 司法鉴定的手段有限 , 需要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固定的相关证据综合分析 。
近年来 , 随着各类企业信用查询App及网站快速发展 , 企业的相关信息(包含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信息)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互联网渠道付费获取 , 但这种获取是分散的 , 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本案中 , 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主要是北京A公司日常经营中所形成的“客户名单” 。 这是一份将合同号、客户联系人、联系方式、权利人对接员工名单等内容全面整理加工后所形成的客户信息 , 具有集中性、确定性和真实性 , 其他公司和个人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上述整体信息 。 对于信息整体性而言 , 北京A公司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去汇集、整理和加工 , 从而将客户名单从不特定的公共信息中分离出来 。 上述信息如不对外公开 , 不可能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 另外 , 该客户信息中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权利人对接员工等是与客户签约时实际存在的(具备确定性、真实性) , 即使客户后续人员调整等发生变化 , 也不能抹除其客观存在过的事实 , 并且这些信息能够表明与客户交易的长期性 。 掌握上述信息可以便捷地、快速地与客户进入一种可信任的交易切入模式 , 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 。
案后思考
本案案情复杂 , 仅调查就用了一年多时间 , 当事人与北京A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也进行了近一年半时间 。 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案件特别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查办的困难性 , 随着案情研究的深入 , 数次对遇到问题多次补证 , 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经营信息是企业花费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长期积累起来、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 经营信息特别是“客户名单”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远景 , 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 具体到本案 , 北京A公司原本在南京有一支精干的工作团队 , 分公司发展也比较迅速 , 但由于大部分员工集体离职并成立新公司 , 使用北京A公司的“客户名单”迅速拓展业务 , 导致北京A公司南京分公司被迫解散 , 利益受到巨大损害 。 当事人这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
该案是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成立后查办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 也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办结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 为今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 。
□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黄明春 卞元清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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