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法修正案草案剑指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二 )
而实际上 , 之所以从法律上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十分困难 , 也是由商业秘密本身特点所决定的 。 周光权举例说 , 比如 , 侵权人在使用“偷”来的技术 , 真正的权利人可能也在继续使用 。 有时侵权的技术刚投入生产 , 还没有生产出像样的产品 , 侵权人就被抓获了 , 由于权利人还没有实际损失 , 定罪就变得很困难 。 又如 , 权利人和侵权人同时都在生产销售相应的产品 , 而权利人的销售份额虽然会受到影响但影响很小 。 再比如 , 因为市场突变 , 某一个根据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突然滞销 。 这时要判断侵权的行为人给被害人造成了多大损失就变得特别困难 。
【商业秘密|刑法修正案草案剑指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以在实践中 , 有的案件就只能以权利人研发产品的投入作为犯罪数额 。 有的案件把权利人产品独家许可转让的费用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 但这些做法都和法条所表示出来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文字意思是不相符合的 。 ”周光权说 。
作出修改回应新手段解决入罪难问题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 修正案草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修改 。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 ”周光权具体分析指出:
一是把原来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 。 “这就意味着 , 虽然侵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多大的损失很难查清楚 , 但是只要侵权行为本身情节很严重 , 比如说把被害人的所有图纸、所有技术信息全部带走 , 或者离职同时把从事核心研发的团队全部带走集体跳槽 , 导致公司完全没办法继续生产经营 , 那就属于情节严重 , 这种行为就要入刑 。 ”周光权说 。
二是把将电子侵入等新型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在法条中进行明确 。 “在以往 , 传统的侵犯商业秘密一般采取盗取图纸或者偷走实物进行拆卸的方式进行 。 随着技术的发展 , 现在很多都是采用侵入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手段来取得商业秘密 。 ”周光权说 。
三是把商业秘密的概念修改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这一修改主要是与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内容相衔接 。 新的概念更加明确 , 而且把具有实用性删掉也是出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特殊考虑 。 ”周光权说 。
值得关注的是 , 此次修正案草案还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 , 把第二档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从而加大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 。
“总体上看 , 修正案草案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调整 , 回应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平等竞争的需求 , 尤其是满足了保护民营企业的特殊需求 , 是非常合理的一次改革 。 ”周光权说 。
“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核心就是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所以此次修改刑法也是向全社会释放一种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法治信号 。 ”刘俊海认为 , 调整刑法完善打击侵害商业秘密犯罪的制度建设 , 不但有助于打造风清气正、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治化生态环境 , 调动和鼓励企业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积极性 , 同时也有利于倒逼企业建立和优化和谐的劳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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