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南都讯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简称“草案修改二稿”)7月28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 考虑到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 而因家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 , 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为了减少社会上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误解 , 草案修改二稿新增规定:家暴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家庭暴力或担刑责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柏阳表示 , 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重不一 , 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暴行为 , 加害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 构成犯罪的 , 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为做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 减少社会上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误解 , 与此前的草案修改稿相比 , 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一条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内容: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草案修改二稿还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 ,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 , 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另行指定监护人 。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 , 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幼儿园学校应进行自我保护教育
草案修改二稿关注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机制 , 对基层预防、用人单位预防等均进行规定 。 值得关注的是 , 草案修改二稿突出教育部门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 , 要求教育部门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日常教育工作 。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 ,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 , 区分不同年龄阶段 , 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 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 , 各地应建立反家暴的联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 , 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 , 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 , 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 , 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 , 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 , 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
妇女联合会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 , 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请求跟进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情况 。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 , 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置 ,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吴璇 实习生 何雅诗
【广东立法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编辑: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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