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一文了解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提示,境外投资者看过来( 二 )


办理指南
01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 , 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 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
2.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 , 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
3.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 , 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
4.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53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出的要求 , 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
02
利润分配企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事项
1.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102号文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 。 审核内容包括:①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 , 没有缺项;②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③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
2.利润分配企业经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的 , 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
3.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 , 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①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②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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