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三 )
监督结果 。2017年11月28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17年12月8日将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撤销了将张某奎、某牧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
【指导意义】
1.规范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约束被执行人,提高了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对于破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执行的谦抑原则要求尽可能避免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2.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范运行,对于建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气意义重大 。但该项制度应当依法运用,否则将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给其社会生活、商业经营等带来不便 。执行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将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妥当的,检察机关应对违法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3.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执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后,应当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既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损害了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注意审查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的合法性,对执行法院送达违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执行法院予以纠正,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79号)
【关键词】
诉讼保全 超标的额查封 依法保护企业资产安全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要旨】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相当,不得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检察机关对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行为,应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予以纠正,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优化营商环境 。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6日,襄阳市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小贷公司)、襄阳市乙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南漳县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洪某生偿还借款5589万元及利息,并申请对价值6671万元的房产进行保全 。同日,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丙公司、丁公司及洪某生的房产共计210套 。丙公司认为查封明显超出标的额,于2015年6月提出异议,但樊城区人民法院未书面回复 。
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樊城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多起借款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丙公司、丁公司、洪某生偿还乙公司、甲小贷公司借款合计5536.2万元及利息约438万元 。在本案执行阶段,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房产评估申请,经执行法院同意,由丙公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查封的房产市场价值为1.21亿元 。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但樊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丙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据不充分,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故不予支持 。由于丙公司已建成的210套商品房均被执行法院查封,无法正常销售,企业资金断流,经营陷入困境 。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情况 。2016年12月27日,丙公司、丁公司以樊城区人民法院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为由,向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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