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四 )


审查核实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询问了申请人丙公司;前往樊城区人民法院查阅了审判与执行案卷,收集相关法律文书、价格鉴定报告与其他书证;实地前往被查封楼盘进行现场勘查 。经审查核实发现,相关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总额为5974万元,且甲小贷公司、乙公司申请查封的标的额仅为6671万元,而执行法院实际查封的房产价值为1.21亿元,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 。
监督意见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210套房产价值为1.21亿元,查封财产价值明显超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2017年3月20日,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樊城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
监督结果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确系超标的额查封,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某县住房保障管理局解除对被执行人先期查封的210套商品房中109套的查封 。解封后,丙公司得以顺利出售商品房,回收售楼款,改善资金困境,并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积极协商偿还本案剩余债务 。
【指导意义】
1.纠正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消除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执行程序的适度原则要求对执行措施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执行目的与执行手段之间的基本平衡 。纠正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对于盘活企业资产,激发企业活力,特别是保障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 。
2.办理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民事监督案件,应当围绕保全范围和标的物价值进行审查 。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违法使用,将限制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力 。因此,在认定是否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时,不仅需要查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还要结合查封财产是否为可分物、财产上是否设定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权利负担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做到监督有据,准确有效 。
3.诉讼保全措施延续到执行程序后,检察机关应按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 。诉讼保全发生于裁判生效前的审判活动,目的是保障生效裁判的履行 。裁判生效后即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对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财产,应依法提出执行检察建议,监督执行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福建甲光电公司、福建乙科技公司与福建丁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解案
(检例第80号)
【关键词】
企业债务纠纷 不影响审判违法监督 多元化解机制 检察调处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在不影响审判违法监督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但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促成和解,减轻当事人诉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
【基本案情】
福州软件园兴建于1999年3月,是福建省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软件产业园区 。2007年,福建甲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福建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等进驻软件园,购买园区土地建设自有研发楼 。为提升园区服务质量,2011年1月28日,福州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福建丁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3元/平方米/月 。2011年3月28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甲公司、乙公司等多家公司认为,其自建园区相对独立封闭,未得到物业服务,且自身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引发纠纷 。丁公司于2013年10月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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