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的"利益博弈"
□基于孤证不立、口供补强规则,被告人的认罪并不是认定有罪的唯一证据,由此,认罪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事实基础,而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将成为证明程序审查的重心 。
□国家在追求效率的简化程序之中可能会造成被告人无罪推定、对质辩论等权利上的压缩,为此,要强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帮助,从而增强被指控者的自主决策能力 。
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认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该制度在程序的简化上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其中,“认罪”“认罚”既可能是一种需要进行“自愿性和真实性”判断的证据,也可能是一种自主决策的事实基础 。其内含的协议(具结书)性质和控辩利益交换成分(认罪和从宽),体现了在程序运行和实体处理上的控辩双方的利益博弈,包括权利减损—补偿,成本节约—后果激励,自主选择—情境理解等 。
程序选择的“认罪”前提
实体认罪和程序选择的二元合意 。在不同国家,被告人的认罪对证据调查方式和诉讼程序选择的影响并不相同 。在我国,认罪并不必然带来程序从简的自然结果 。作为对诉讼契约式要素的吸收,简化程序的适用至少要有实体认罪和程序选择上的二重合意 。“认罪”所反映的事实往往成为定罪依据,口供获取的难易及其中反映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又成为量刑根据 。更主要的是,口供一方面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便利,提供了必要线索,另一方面合法真实、稳定一致的口供也能节省审查起诉和法庭调查的时间,由此发展出以认罪和自主选择这二元合意为主导的多元的简易审理格局 。
程序递简和权利减损的层级格局 。审前的从宽有可能直接分流了案件,审判中的从宽则主要体现为量刑程序和量刑后果上 。认罪案件的确可能存在层级化的程序从简路径 。一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根据罪行轻重程度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普通程序 。二是为了凸显效率价值,对这些从简程序的案件,一般要求“当庭宣判”,并且根据罪行轻重不同,在不同的简易程序中审理时限不同程度受到压缩 。
定罪量刑的“认罪”证据
认罪让步与“从宽”激励 。认罪认罚的最终谜底就是处理或者量刑的“从宽”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不仅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适用上的从宽 。程序从宽主要体现在审判之前选择较轻的强制措施种类和期限或者作出撤诉以及不起诉等程序分流方面 。实体从宽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对具体刑罚裁量上 。学者陈瑞华曾经总结了国家追诉机构与被告人之间交易的“协商性公力合作”和被害人与被告人和解的“私力合作模式”两种刑事诉讼合作模式 。笔者认为,这两种合作模式最终都转化为某种具有从宽效果的量刑情节 。前者属于认罪从宽,国家给予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从宽承诺;后者更多的应该归为认罚从宽,虽然可能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刑罚处罚或者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侧重于其积极赔偿、退赃退赔接受民事责任承担和刑事惩罚后果而体现出了悔罪态度以及可能赢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产生从宽处理效果 。
认罪情境与量刑梯度 。认罪从宽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之中 。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或者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司法机关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法定情节细则化 。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规定体现了“认罪”内容,而相关的量刑指导意见既让坦白与自首之间有所区别,形成一定的梯度,在自首和坦白内部也结合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了不同梯度的从宽幅度 。二是酌定情节规范化 。在当庭认罪中,由于进入审判阶段在法庭上被告人才如实坦白,虽然能增加审判者的内心确信,也或许对程序简化有一些好处,因此相关的量刑指导意见将这个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化,这种“从宽”效果主要是因为认罪的被告人放弃了沉默权、反对自我归罪权、质证询问权、无罪辩护权等诸多权利,从而使庭审程序简化,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并且认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 。刑事和解中加害人通过“赔偿”或“赔礼”获得被害人同意并谅解等互动因素也是“从宽”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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