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派|一小区业委会给业主“分红”:广告收入发还业主!这些收益也归业主所有( 二 )


随后 , 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 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共计一百余万元 。
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返还公共收益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无资格起诉

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助理 王倩:
业主委员会认为 , 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 , 将收取的停车费租金、以及其它公共收益移交给业委会 , 认为他们存在违约 , 所以向法院起诉 , 物业公司赔偿公共收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以及返还公共收益 , 共计超过一百万 。
物业公司虽然被告上了法庭 , 但他们认为 , 业委会并没有资格对物业公司发起诉讼 , 对此 , 法官进行了明确 。

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副庭长 李香玲:
本案中业委会经过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 并经过了备案 , 它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 业委会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 , 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所以这个案子业委会有资格提起诉讼 。
此外 , 物业公司还认为 , 自己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 , 不存在返还 。 因为小区的地面停车费 , 他们一直只收取了停泊服务费 , 并没有收取租金 。 对此 , 法官并不认同 。
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助理 王倩:
物业公司应该按照约定 , 收取停车位的租金 , 但是物业公司没有收取租金 , 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 他存在违约行为 , 对这块的损失他应该予以赔偿 , 然后公共收益在扣除了管理成本和税收之后 , 是应该移交给业委会的 。
终审判决 物业需支付66万余元
经过双方在法庭的博弈 , 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 但双方都不满意 , 均进行了上诉 , 最终 , 法院经过审理 , 在本月初作出了终审判决 , 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车位租金损失五十六万余元 , 返还公共收益九万九千余元 。

到这里我们也明白了
小区的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除此之外 , 以下这些项目
收钱的虽然是物业 , 但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其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 归业主共有
↓↓↓
1、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 。 比如电梯广告费、公共场地广告费、公共外墙广告费等;

2、停车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 。 比如小区会所、游泳池、运动场地等经营收入;

4、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 比如通信运营商入场费、通信基站占地费、屋顶信号接收占地费等;
5、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或残值;
6、物业管理用房等经营收入等 。
这些钱 , 我们是有权利去争取的
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 , 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 。 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 , 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 , 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

【法典原文】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民法典第六章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民法典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 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 , 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接受业主的监督 , 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
来源:沧州晚报 记者 崔春梅 恩施日报、株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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