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动律享|高斌:警惕!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易触及的五条“合规红线”( 三 )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 以下也简称《通知》)第八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和执行标准进行了规定 , 明确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土地开发支出” ,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 含土地出让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 但该《通知》同时要求相应“土地开发支出”需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
?(三)《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收入扣除征地税费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的收益为土地纯收益 。 土地纯收益作为基金预算收入 , 按季清算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分别上缴国库......”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纯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基础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基准地价更新、农业土地开发等方面 。 土地纯收益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
因此 , 直接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中对由政府一方向投资方全部或部分返还项目土地出让金作出安排 , 与上述有关土地出让收入的权益归属、使用范围、按照预算管理等规制存在较大冲突 , 易触及“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这一合规红线 。
红线五:税收违规返还或减免
实践中 , 为了促成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 政府一方会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中对向投资方返还、减免税收作出安排 , 该项安排存在较大的触及“税收违规返还或减免”这一合规红线的可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也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 , 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 , 损害税收的权威”、“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 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 。 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 , 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
?(三)《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 , 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 , 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 , 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因此 , 直接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中对由政府一方向投资方返还或减免税收作出安排 , 与上述有关规制存在较大冲突 , 易触及“税收违规返还或减免”这一合规红线 。
结语
在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专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 , 我们一直深刻感受到广大党员干部“只争朝夕、夙夜在公”的实干精神 , 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地方人民的福祉在勤奋、刻苦的工作 , 作为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 , 我们也将持续秉承认真负责、专业奉献的态度 , 为政府招商引资等实务工作助力 , 努力协助提升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等实务工作的合规质量 , 践行新时代律师职业的责任和担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