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团伙产销伪劣汽车零件获刑,部分轮毂来自天津爆炸事故( 四 )
问:这种犯罪行为有哪些社会危害性 , 此类案件给人们什么警示?
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 国家鼓励并大力支持汽车零部件回收、翻新 , 鹿邑兴宇公司回收、翻新轮毂符合国家政策 。 我们认为 , 国家支持企业对机动车零部件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 但不允许以翻新为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
推动发展的立足点应当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 , 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 。 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 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 。 只有每一件产品都有质量保证 , 每一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 , 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 。 本案中 , 该公司虽经工商注册登记 , 但自成立以来没有纳税 , 所翻新汽车轮毂没有产品合格证明、没有生产商标、没有生产日期 , 其翻新流程没有从根本上提高轮毂质量 , 而是对质量瑕疵的掩盖 , 造成了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 , 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 为此 , 国务院于2017年3月印发了《关于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 中办、国办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 本案翻新的汽车轮毂包括42个高端汽车品牌 , 被告人凭借原商品的性能和原商标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 , 假冒原厂原装正品、新品的名牌汽车轮毂 , 侵犯了原轮毂生产厂家的商标专用权 , 与我们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趋势背道而驰 。
人命关天 ,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 这个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车轮上的安全” , 这种翻新轮毂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 不仅可能造成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 , 也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 被告人及辩护人声称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 但是未发生安全事故并不等于将来不会发生 , 法律决不允许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行驶在公路上 , 等到发生车毁人亡、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时 , 为时已晚、后悔莫及 , 我们要防患于未然 。 我们奉劝从事与本案相似活动的其他经营者要及早收手、回头是岸 , 不要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 不管是企业 , 还是个人 , 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合法经营、生财有道 , 任何投机取巧、试探法律底线的行为 ,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
【河南一团伙产销伪劣汽车零件获刑,部分轮毂来自天津爆炸事故】(原题为《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对尚咚咚等1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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