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团伙产销伪劣汽车零件获刑,部分轮毂来自天津爆炸事故( 二 )


首先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主要理由是:第一 , 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以次充好的行为 。 本案翻新轮毂来源于废旧轮毂 , 其中部分还来源于天津大爆炸受损车辆拆解的已破坏轮毂 。 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将已被消费者淘汰的废旧轮毂 , 挑选原厂车标相对完整的、能够翻新的轮毂 , 进行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 , 在生产时特意安排工人不能破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 , 少部分配上假冒的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 , 而后冒充新品进行销售 。 焊接、变形矫正是修复行为 ,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废旧轮毂既存的断裂、变形、磨损、老化、甚至丧失使用性能等质量及安全隐患问题;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是为了美化外观 , 以达到与原厂原装正品、新品轮毂接近的效果 , 并不能提高废旧轮毂的质量 , 只能起到掩盖作用 。 被告人保留原厂钢印车标不动、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的行为 , 是为了混淆商品来源 , 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的翻新轮毂是原厂新品或者与原厂新品有相同质量 。 部分被告人、公司员工及消费者证实翻新轮毂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 。 第二 , 被告人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 。 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作为翻新轮毂的生产、销售者 , 应当告知消费者翻新轮毂的真实性状 ,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轮毂上标明系翻新产品 , 却故意在售卖翻新轮毂的网店宣传网页上标明“原厂原装”“正品” , 在加工时特意保留原厂钢印车标 。 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 , “原厂原装”“正品”往往理解为原厂新品 , 一般不会对翻新轮毂的质量产生怀疑 。 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正是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 , 误导意在购买正品、新品、名牌轮毂的消费者购买翻新轮毂 。 有的消费者表示 , 在本案被告人的网店上购买轮毂时 , 通过聊天得知是原厂正品 , 才确定购买 , 甚至有的被告人书写了原厂正品的保证书 。 杭州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打假特战队)投诉处罚记录证实尚咚咚等销售涉案轮毂的淘宝网店 , 因淘宝客户投诉买到假货 , 受到淘宝网处罚 。 因此 , 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的规定 , 系“以次充好” 。
其次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主要理由是:第一 , 翻新轮毂的来源、制作工艺 , 均与原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 , 经过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翻新、组合、拼装 , 已不再是原装产品 , 故应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而非“同一个商品” 。 第二 , 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 在显著位置标识为翻新产品 。 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故意保留原车标的目的是为了混淆商品的来源 , 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轮毂来源于原轮毂生产厂家的新品 , 使用后对原轮毂生产厂家的质量产生怀疑 , 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 。 第三 , 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生产或加工的带有奔驰、宝马等原轮毂生产厂家商标标识的产品均未经任何授权和委托 。 翻新废旧轮毂后以新品出售 , 以及购买假冒的轮毂盖、带商标的中心车标 , 与少部分翻新轮毂进行组合的行为 , 侵犯了原轮毂生产厂家的商标专用权 。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凭借原商品的性能及原商标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 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本案情况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 故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17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不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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