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财税融资|“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做好海外派遣中国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 二 )
外派人员如何进行申报——年度汇算清缴
在明确了外派中国员工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这个问题后 , 大家再来看看具体如何进行申报 。 2020年1月17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3号 , 以下简称“3号公告”) , 明确了新个税法框架下境外所得的相关个税政策 , 亦为今后加强管理个人境外所得的税务申报和税收抵免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 。
1.申报时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 也就是在次年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内完成 。 对于2019年期间在海外工作的外派员工而言 , 刚过去不久的2020年6月30日是依照3号公告要求进行2019年度境外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及缴款截止日 。
2.申报地点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 , 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 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选择其中一个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 , 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3.如何计税及境外税收抵免
3号公告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定义、如何计税及境外税收抵免(境外税收抵免基本原则——“分国不分项抵免 , 超限未抵免部分分国结转”) , 尤其是实操上的一些难点 , 比如所得来源地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情形下的境外所得计税及税收抵免等的问题 , 做出了明确 。 公告中适用于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是消除重复征税的重要途径 。 有关3号公告整体政策的详细解读 , 可以参考普华永道此前《境外所得个税政策出台 , “走出去”居民个人及投资于中国的外籍个人应密切关注》的专题分享 。
中国派出企业的预扣缴/信息报送义务
·根据3号公告 , 对于有人员跨境流动并取得境外收入的中国境内的派出企业 , 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同样负有相应的合规义务:
·境内派出方支付或负担派出人员薪酬的 , 仍需履行境内预扣缴义务;
·境内派出方未支付或负担薪酬而且境外中方机构未进行预扣的 , 则需要在次年2月28日前履行外派人员信息报送义务4 。
注意要点
在日常工作中 , 目前仍然有很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及外派员工对各自在中国负有的税务合规申报义务缺乏清晰认识 。 “走出去”的居民个人应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 而在外派中国员工这一群体中 , 对全额申报境内外所得的认知度尚需提高 。 3号公告再次强调了:如果纳税人(外派中国员工)和扣缴义务人(中国派出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 , 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对其按规定处理 , 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
纵观当下的国际税收征管环境不难发现 , 随着人员跨国流动的不断加强 , 各国对居民个人取得的跨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都越来越重视 。 随着中国个税改革不断推进 , 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 大数据申报系统——金税三期在全国范围上线并不断升级 , 自然人税收征管平台的搭建等等 , 为提升个税征管力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 同时 , 中国已于2018年9月1日开始正式采用共同申报准则(CRS)对世界上100多个国家交换税务和财务信息 , 这为中国税务机关获取中国税务居民境外所得及资产等相关信息提供更为有效及透明的方式 。 随着国际间税收征管的加强以及更为迅速及透明的信息交换 , 外派中国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合规申报问题应该成为当下“走出去”中国企业以及外派个人特别关注的方面 。
有员工海外派遣项目的“走出去”中国企业管理者们及个人目前的当务之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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