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财税融资|“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做好海外派遣中国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 三 )
·尽快梳理公司目前的人员海外派遣现状 , 审核公司是否仍有外派中国员工尚未完成2019年度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并申报境外所得;
·现有的外派项目的境内外合规申报安排 , 审阅公司现有的发薪安排、外派税务政策及代扣代缴、信息报送安排等等;
·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
注释
1.该数据仅包括在商务部备案的中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及承包工程项目下的派出劳务个人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 为居民个人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4.根据3号公告第十一条: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 ,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 , 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 , 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 ,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 , 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 , 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 , 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 , 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 , 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 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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