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以案明纪释法|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 二 )


另一方面 , 我们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 , 《纪要》将“一定的工作联系”纳入“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是在当时刑法条文没有设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况下 , 将司法实践形成的经验通过会议纪要固定下来 , 从而实现有效打击利用“工作联系”或“影响力”受贿的刑法规制目的而进行的“扩张性解释” 。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已明确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法网编织足够严密、打击足够精准的情况下 , 对于此类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 (河南省郑州市纪委监委 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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