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Array|律法与实践的背离,漫谈宋代官员们在儒学影响下,以情夺理的现象( 二 )


1.儒家情理思想:本为一体 , 难舍难离
在传统的儒家思想中 , 情理本来是密不可分的 , 是孔孟道德哲学体系的基础 , 到了宋代 , 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 , 理渐渐的被抬高到了非常高的位置 , 他不但碾压了情 , 甚至指导了法 。
在合理的司法体系中 , 一切判罚和量刑都应该是有法律条文和基本案例指导的 , 都是可以量化的程序 。而情理是无法量化的 , 被孔孟思想教导出来的司法官员 , 本该将理看的大于天 , 但是事实上 , 谁都逃脱不了情的侵蚀 。
2.情:无处不在 , 不可忽视
儒家看来 , 道始于情 , 发乎于情 , 情是世间万物的基础 。具体到宋朝 , 亲戚朋友之情 , 袍泽同窗之情 , 君臣之情 , 各种各样的情纠结在一起 , 情理法中 , 以情为万事万物的出发点成为了最合乎大道的思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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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虽然具有当时世界上几乎最先进的司法体系 , 然而执行这些体系的官员却是孔孟思想熏陶出来的儒家司法官员 。在具体案例的执行中 , 法让道于理 , 理让道于情 。
在三纲五常的孔孟道德体系和具体的司法体系的碰撞中 , 中国的官员偏袒哪一头是显而易见的 。
3.封建皇帝对司法体系严重伤害
宋朝的司法体系当然是值得尊重的 , 但是作为最高的裁定者 , 皇帝们因为各种各样的政治原因 , 对这样的司法体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
我们不能忘记史上著名的莫须有罪名发生的年代 , 不能忘记因为政治斗争牺牲的民族英雄岳飞 。同政权的稳固相比 , 司法体系的公正是异常脆弱的 。
这些当然是中央集权的中国古代王朝的局限性 , 在皇帝如此深切的损害了司法利益的时候 , 具体的执行官员又为什么不能出于同样的政治理由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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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才是最符合人性自然特征的考量因素 , 我们不能苛责宋代司法官员在情理法三足中的取舍 , 他们也是时代的洪流的参与者和牺牲者 。三.情理界定于现实司法发展是否还存在意义?
1.现世清理并行的司法案件
在新中国 , 司法体系已经高度完善的今天 。几个特殊的案例还是将情理的冲突在司法的放大镜下展现在了全体国人的面前 。
著名的2016年的山东辱母杀人案 , 就是情与理的碰撞 , 从欠债还钱的理处考虑 , 如果说苏银霞借贷的不是高利贷 , 那么欠债还钱是立的住脚的 。
然而具体追债的过程中 , 令人发指的逼债行为 , 恶劣的人格侮辱 , 当着亲子的面对母亲的侮辱 , 都是与人情冲突剧烈的地方 。每个公民都在这样的侮辱中感同身受到了于欢受到的伤害 。
这样的情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共鸣 , 所以当我们看到这个小伙子拿起刀具对催收人员造成伤害的时候 , 大都感觉到了复仇的快意 , 这是对司法精神的践踏吗?显然不是 , 这种最朴素的人情恰恰是法治精神的基础 。
2.情理法考量平衡成司法系统永存话题
中国古代的法治精神 , 情理法的排位应该是情为主 , 法为末的 , 这是人治社会的必然结果 。而现在的法治环境 , 要求的清理法顺序是法理情 , 这就给中国的司法体系出了巨大的难题 。
我们在具体的司法执行中 , 既要避免过分的注重人情而罔顾法律 , 又不能死板的生搬硬套西方法系的案例判罚 。我们应该将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 , 放在时代的背景下考量 , 做出合乎实际的 , 兼顾清理法的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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