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Array|律法与实践的背离,漫谈宋代官员们在儒学影响下,以情夺理的现象(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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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是服务于人民的 , 这才是一切司法行动的基础 , 现在社会矛盾特别是经济矛盾种类繁多 , 如何切实的保护广大社会群众的利益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在情上倾向于低收入 , 低福利的底层人群 。在理上维护道德上的传统正义和汲取古老儒家思想中积极向上的部分 。在法的执行上纯洁执法队伍 , 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 才是法治大旗滚滚飘扬的基础 , 才是司法服务于中华民族再崛起的根本核心 。
宋朝就建立起来的情理法的司法体系 , 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偏颇 , 却恰恰说明了我们的老祖宗对法的重视 , 对司法精神在民族命运中至关重要作用的深刻考量 , 这点是在我们批判宋代司法官员的时候也该时刻牢记的 。结语:
宋朝发达的行政体系中 , 司法体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宋朝从中央立法监督 , 地方执行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 在同时代的地球 , 宋的司法体系是先进的 , 是合乎民情的 , 虽然他在中央集权制的背景下被一再的被伤害, 然而他提出的情 , 理 , 法的司法三要素到现在都是具有指导性的意义的 。
研究中国的历史 , 秦汉后儒家的哲学体系几乎是所有行为最根本的注解 , 不理解儒家对情在道德体系中的重视 , 就不能理解宋以及以后的朝代那些超多的以情夺礼的案例 , 这些案例中并不全是贪腐和自私的因素 , 他有着最基本的道德考量 。在古人的心目中 , 代表着朴素的自然感情的情才是处理事情对错的基础 , 而更依赖体系的法律条文和具有道德指导意义的理 , 都是从属于情的 。
只有理解这种传统的中华法律观 , 才能从中汲取符合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的法律养分 , 让稳固的情法理三角形司法架构更好的为现在的人民服务 。
参考资料:
《比较法律文化》
《资治通鉴》
【Array,Array|律法与实践的背离,漫谈宋代官员们在儒学影响下,以情夺理的现象】《 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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