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药案“存疑不捕”:司法对证据的苛求是社会之福

南都评论员 萧锐
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某男子在餐厅给女同伴“下药”事件 , 又有新进展 。 据深圳福田检方通报 , 鉴于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 , 直接物证已灭失”等客观证据情况 , 对涉案嫌疑人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 , 并表示“案件尚未终结 , 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 , 取得新的证据后 , 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一起几乎众目睽睽的“下药”举动 , 以及事后甚至有点众望所归的刑事追诉 , 最新的案件进展或许会让一些围观公众失望 。 但必须要明确 , 检察机关依据现有到案证据情况 , 所做出的不批捕决定 , 可以说足够理智 , 且秉持了应有的专业素养 。 特别是在已经有点“众人皆曰可杀”的社会氛围中 , 依然能够坚持围绕到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专业判断和独立审查 , 尤其难能可贵 。


根据刑诉法对批准逮捕程序的设置 , 检方依法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权 , 对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不批捕并退回补充侦查 , 同时法定的退回补充侦查有明确的次数限制 。 如福田检方通报所言 , 本案尚未终结 , 侦查机关依然可以继续侦查 , 取得新的证据后 , 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更何况 , 是否逮捕也并非本案能否继续刑事追诉的必备条件 , 在刑事法治语境中 , 不光是办案机关也包括普通社会公众 , 都要逐步适应并习惯“羁押为例外 , 取保为常态”的审前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 明白“逮捕与否和涉案人员最终的罪与非罪并无直接关联”的道理 。
应当说 , “下药”案存疑不捕的决定 , 给侦查机关后续的证据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同时对被害一方的证据获取、保存与固定而言 , 也是一次相对明确的提醒 。 可能不少人还记得 , 有媒体报道 , 本案案发时 , 餐厅服务员在第一时间替换掉下药水杯并提醒被害人的同时 , 还曾“将放入粉末的水杯拍照存证” , 相对而言 , 此种警觉与证据意识在现有情况下已称得上难得 。 但据福田检方的通报 , 作为涉案关键证据的水杯 , 到案时“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 , 直接物证已灭失”的结果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 有拍照存证的意识 , 却为什么没有能够及时固定、保存关键证物?
虽说不能苛求 , 但也有必要对本案关键证据的灭失原因做深入调查 , 究竟是证据意识不足 , 还是有人刻意污染或破坏证物?包括证据灭失的具体时间 , 导致证据灭失的人员 , 也需要明确的查证 。 因为关键证据的灭失 , 可能对案件的侦查和追诉带来决定性的影响 , 应当说不仅是本案 , 也包括热播剧《隐秘的角落》中老警察到场后的教科书式操作 , 都在给公众进行着一堂“如何及时保存证据、保护现场”的法治教育课 。
当然 , 关键证据灭失的损失或许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的补正来弥补 , 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对案件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工作 。 而退一万步讲 , 如果本案的证据情况一直不甚理想 , 甚至在后续可能的起诉、审判环节 , 在司法对证据本来就应当严格审查的背景下 , 依然可能出现类似此刻难令公众满意的场景 , 社会更要保持充分的理性 , 尽快习惯并适应一些案件可能无法实现“众望所归”的情况 。 司法专业且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判断 , 唯事实和证据而不论其他 , 是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所应有的一种状态 。
【下药案“存疑不捕”:司法对证据的苛求是社会之福】司法的专业和独立判断 , 以及对证据要求的严苛、对程序的执着一定是社会之福 , 唯其如此才能够倒逼办案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 促使社会公众法治观念、证据意识的成长 。 “法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类似此番下药案情况 , 全社会对不法行为的警觉以及严惩的应对 , 同样需要司法流程对证据的苛求 , 并由此推动公众形成保存和保护证据的自觉 。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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