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空间合理利用!岛城出台《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二 )


《条例》在现有土地制度和规定基础上 , 进一步明确了用地审批手续 , 除划拨外 ,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 以及附着于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 , 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非营利性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连通通道配建的经营性建筑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 , 可以按照公共连通通道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
地下空间统筹开发和互联互通
为加强地下空间统筹开发管理以及互联互通建设 , 《条例》对重点区域统筹开发、相邻地块整体开发、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建设等进行了规定 。
《条例》明确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对项目有连通要求的 , 其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规划条件未明确连通要求的 , 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设施产权单位达成协议 , 将连通方案纳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预留连通接口;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 , 建设项目的连通通道应当与之相衔接 。
地下空间建设管理
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 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施工安全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 , 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交通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 制定应急预案 ,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 。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 , 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 。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
《条例》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 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单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 , 并注明用途 。同时为保障地下公共设施的公共属性 , 规定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 , 不得进行分割登记 。
《条例》还对地下空间的使用维护和法律责任等事宜进行了规定 。
【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空间合理利用!岛城出台《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合理、有序、安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 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以“学深圳、赶深圳”和打好“十五个攻势”为契机 , 落实好《条例》各项要求 , 充分利用好地下空间 , 推动青岛市地下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 , 助力青岛建设成为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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