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确定性骚扰认定标准 要求单位建立预防处置机制
人民网北京8月2日电(朱紫阳)7月31日 , 国新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 。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介绍 , 民法典1010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面规定性骚扰的规则 , 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 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 , 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 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 , 意义重大 。
王利明表示 , 这几年法院已经受理性骚扰案件 , 有不少单位 , 如学校、机关也受理一些性骚扰的投诉 , 但法官找不到一个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定义 , 也没有有关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 法律上明确性骚扰的标准 , 涉及到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 , 以及怎么样准确地追究行为人责任的问题 。 所以此次1010条第一款确定三个标准来认定性骚扰 。 第一是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 可以是以文字的、图片等形式表现出来 , 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 。 其次 , 它必须是指向特定人 , 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 , 也可以是女性 , 民法典用的是“他人” , 没有指特定的性别 。 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 不符合他(她)的利益 , 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
王利明指出 , 民法典1010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 , 来防范性骚扰 , 通过法律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 , 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 但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 , 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这个责任 , 谁实施了这个行为 , 谁就要对他的行为负责 , 这是侵权责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则 。 但这也不意味着说单位没有任何责任 , 其中还是要根据过错来确定 。 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 , 是法官在认定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考虑的基本因素 。
【民法典|民法典:确定性骚扰认定标准 要求单位建立预防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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