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履行投资监督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 )
(三)刑事责任
如果有证据表明 , 托管人的相关责任人员事先明知管理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行为 , 托管人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配合并其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 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处理 。
需要明确的是 , 尽管刑法规定单位也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 但是托管机构作为金融机构 , 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 且托管业务仅仅是其业务的一小部分 , 故托管人在管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行为中提供帮助 , 很难认定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 , 如有证据表明托管业务相关责任人在管理人非法行为中获取了非法利益 , 应当对相关业务责任人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进行刑事处罚 。
(责任编辑:任刚 HF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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