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保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年2月 ,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重点就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 《指导意见》要求 ,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 , 加大工作力度 , 完善配套措施 , 抓好组织实施 ,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 省政府领导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做出批示 。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政策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 向省政府提出系统的政策建议 。 省政府办公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 报省政府领导同意 , 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 ,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实施意见》是我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的第一个系统性文件 ,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 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 , 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政策措施的细化和深化 ,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部署 , 是提升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 助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发展的重要举措 , 对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 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实施意见》分为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坚持做好主责主业、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机制、强化政策激励、加强监管考核五个部分共19条 。
1.第一部分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 分为五条内容 。 一是加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 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 , 原则上各地区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二是做优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 支持省直属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托股东资源和产业链等优势开展业务模式创新 , 提升发展质量 。 三是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作用 。 提出中原再担保集团要发挥龙头作用 , 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 。 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 , 提高再担保机构能力建设 。 四是提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能力 。 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 提升网络服务质量和效率 , 提高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 。 五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要求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 , 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位和市场规律开展业务 。
2.第二部分坚持主责主业 , 分为三条内容 。 一是聚焦支小支农 。 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 , 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 二是降低担保费率 。 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 。 三是实行差别费率 。 对单户担保金额较小的再担保业务, 实行差异化收费 。 四是放宽反担保要求 。 要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 , 降低融资门槛 。 五是加强风险管控 。 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有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 。
3.第三部分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 分为两条内容 。 一是明确风险分担责任 。 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构建由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组成的2∶6∶2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 。 二是清理规范收费 。 要求除担保费外 , 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
4.第四部分强化政策激励 , 分为五条内容 。 一是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 。 整合财政资金 , 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 二是完善代偿补偿机制 。 省财政建立再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机制 , 每年对省再担保机构发生的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代偿金额进行补充 。 三是完善业务奖补机制 。 建立对本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机制 。 四是落实扶持政策 。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 , 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积极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 , 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 。 五是优化发展环境 。 各地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司法部门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 , 提高诉讼效率 , 加大执行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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