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保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二 )


5.第五部分加强监管考核 , 分为两条内容 。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 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发展和监管责任 。 二是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 重点提出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尽职免责制度 , 激发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内生动力 。
《实施意见》坚持把刚性落实国家要求和体现我省实际相结合 , 把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与行业长远发展有机衔接 ,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重点 。 一是加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 实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 , 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 , 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妥善化解风险 , 本级有2家以上财政出资融资担保机构的原则上只保留1家 , 作为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2021年底前 , 省辖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 , 县(市、区)级达到1亿元以上 , 到2022年分别达到5亿元和2亿元 。 二是做优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 提出要加强政策引导 , 提升发展质量 , 支持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创新创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区域性、特色化、专业化经营 , 与保险公司开展“担保+保险+险资直投”等创新合作 , 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服务 。 三是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作用 , 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总对总”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 , 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以再担保业务为主业的增信分险服务和股权投资 , 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 , 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风险分担责任落到实处 。 提出到2020年底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 , 再担保业务规模达到80%以上 , 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覆盖率达到80%以上 , 2025年底前形成覆盖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体系 。 四是提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能力 。 要求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 , 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 提升网络服务质量和效率 , 2020年底担保业务规模达到注册资金2倍以上 。 同时发挥政策效应 , 建立分险机制 , 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 , 为符合条件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担保业务提供增信分险再担保服务 。 五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要求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 , 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 , 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位和市场规律开展业务 。 鼓励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 加强内控建设 , 增强经营管理能力 。 要求市、县事业编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结合事业单位改制实现企业化运营 。
(二)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责主业 。 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具有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定位的融资担保机构 , 要坚守支小支农的融资担保主责主业 , 以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政策目标 。 规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 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 同时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 , 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 , 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 ,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 ,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 不超过1.5% 。 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开展的再担保业务 ,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 , 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 ,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 , 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 。
(三)瞄准痛点发力 , 提出了我省银担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 。 要求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的2∶6∶2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 , 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 , 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 承担6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对开展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20%的代偿补偿 , 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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