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最高检解密:虚假诉讼那些“隐秘的角落”( 二 )
据了解 ,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 仲裁文书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效力 , 可直接成为法院执行依据 。 然而 , 这一仲裁制度却被虚假仲裁者利用 , 恶意串通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 不仅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 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
虚假仲裁是如何实现暗箱操作的?从办案检察官对广东东莞蔡某等人虚假仲裁非诉执行监督案的剖析中可见一斑 。
案外人许某、曾某对蔡某分别享有500万元、195万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 蔡某为了逃避这些债务 , 与邓某恶意串通 , 先后伪造《债权债务确认书》《还款协议书》 , 确认蔡某欠邓某3700万 , 应于2018年12月底还清欠款 。
2017年7月7日 , 邓某向广东省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仲裁过程中 , 邓某与蔡某达成调解协议:蔡某分期向邓某清偿3700万及相应利息 , 蔡某不履行协议 , 邓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017年7月10日 , 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湛仲字第977号仲裁调解书 。 随后 , 邓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东莞市中级法院指令东莞市第一法院执行 。 执行过程中 , 东莞市第一法院还就该执行案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蔡某主要财产的执行法院)发出《申报债权函》要求参与该院处理蔡某财产的分配 , 申报债权金额约为4362万元 。 案外人许某、曾某发现后 , 分别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不予执行(2017)湛仲字第977号仲裁调解书 。
2019年10月 , 许某不服东莞市第一法院发出的《申报债权函》 , 向东莞市检察院控告蔡某与邓某虚构巨额债务 , 逃避执行 。
东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对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 发现案件存在的四大疑点:
一是
邓某与蔡某在仲裁过程中一致选定仲裁员李某;二是
蔡某与邓某在仲裁庭审中不存在任何抗辩 , 蔡某对邓某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且没有提供任何反证 , 双方仅用2个工作日就达成调解协议;三是
从邓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来看 , 蔡某向邓某转账的数额要远超过邓某主张的还款数额 , 无法证实蔡某欠款未还;四是
邓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密切交往的痕迹 。 东莞市检察院承办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法官通报了这些异常情况 。 东莞市中级法院认定 , 该仲裁调解书系由邓某与蔡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而获取的 , 裁定对该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 。
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 , 相较于民事诉讼 , 民事仲裁活动在机构、人员、管辖、程序等方面都有其独立的特性 。 基于对仲裁协议和当事人意愿的依赖 , 再加上一裁终局的设定 , 仲裁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突出的是“效率“价值取向 。 在这种情况下 , 仲裁的“程序封闭性”容易被违法行为人用来制造虚假仲裁结果 , 进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
虚假仲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仲裁转移财产 , 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虚假仲裁获取执行依据;获取诉讼中无需查证的证据或者直接完成所有权的变更等 。
采访人员采访了解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对虚假仲裁的防治 , 主要集中在法院强制执行环节 。 对此 , 东莞市检察院探索监督路径 , 就上述案件反映的仲裁程序问题 , 向湛江仲裁委发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 湛江仲裁委予以采纳 。
打掉一个恶势力集团
牵出50起“套路贷”虚假诉讼
2019年 , 随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 , “套路贷”作为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活动逐渐走入公众视野 , 成为执法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
刘玉强告诉采访人员 , 涉“套路贷”虚假诉讼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 , 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适当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 , 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手段依法惩治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最高检日前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也特别强调 , 要对“职业放贷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以及不法分子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制造“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追诉 , 加大打击力度 。
“套路贷”与虚假诉讼到底有着怎样的关联?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就为公众清晰地捋清了该类犯罪的“套路”——
2015年10月 , 李某依托自己经营的金融小贷公司 , 纠结冯某、王某、陆某、丁某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 , 通过聘用员工、借钱笼络、发放中介费等方式 , 逐步形成以李某为首要分子 , 以冯某、王某、陆某、丁某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2015年10月21日 , 李某向张某放贷28.5万元 。 张某应李某要求写了一张30万元借条 。
2016年2月 , 面对李某频繁的“催债” , 张某无力归还 , 迫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子折价转让给于某 , 并委托于某将18万元房款还给李某 。 在于某无法一次性给付18万元的情况下 , 李某让于某写了三张分别为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借条 。 令于某没想到的是 , 当他将18万元欠款如数奉还后 , 李某却未将借条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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