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审判业务专家:强奸案中证据冲突时应如何采信

作者:臧德胜 , 现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 , 首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 。被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聘为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员 , 系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教师 。文章来源《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审判思维与方法》一书 ,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
【Array|审判业务专家:强奸案中证据冲突时应如何采信】试论强奸案中冲突证据的采信
一、刑事冲突证据采信的基本问题
根据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 , 任何一个命题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 , 也可以表述为 , 两个互相排斥的命题不可能同真(A∧?A) , 比如张三是成年人与张三是未成年人 。而两个命题之间的反对关系是种不可同真 , 可以同假的关系 , 比如张三杀了被害人与李四杀了被害人 。根据排中律 , 任何一个命题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 , 必然或真或假 , 也可以表述为 , 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可同假 , 必有一真(A∨?A) 。[1]
这些理论 , 对冲突证据尤为适用 。证据的客观性是其作为定案根据的本质条件 。客观事实具有唯一性 , 反映同一事实的证据可以多种多样 , 但是这些证据从性质上说 , 必须是排他的、协调的 , 能够达到客观一致 。如果针对同一事实 , 产生两个相互冲突对立的证据 , 那么其中必然有一个是假的或者都是假的 。同一项证据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 , 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 。两个相互对立的证据 , 可称之为冲突证据 。
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冲突 , 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 。所收集的证据之间 ,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予以合理的排除 。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或者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 , 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 , 有根据地予以排除 , 查明案件真相 , 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 。
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之前 , 不可能概然说出证据的真假 。所以在收集、出示、确认证据时 , 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 , 克服先入为主 , 既要重视与案件有关联的有罪证据 , 又要重视无罪证据 。在两类证据的比较和鉴别中 , 分清是非、划清界限 , 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这是一个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相统一的过程 , 只有达到两者的有机统一 , 才能揭示和证实案件真相 。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固有的特征 , 如果两者是互相排斥的 , 必须达到证明的要求和标准 , 即证据确实、充分的时候 , 才能否定对方 。在证明过程中 ,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证明程度相当且不能收集新证据否定一方时 , 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 , 宣告无罪 。
证据的审查判断 , “就是对所收集的证据 , 根据证据的本质属性 ,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 进行分析、鉴别 , 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2] 。对于刑事冲突证据的采信 , 就是一个“去伪存真”的过程 。只有证据与证据之间 ,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 , 没有矛盾 , 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 , 尤其是冲突证据 , 又是一个“暴露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 , 也是司法人员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有个别审查、侦查实验、辨认和对质、技术鉴定、综合审查、事实推定等方法 。
二、强奸罪成立的实质要件
只有准确地把握强奸案的实质要件 , 才能通过各种证据去分析判断 , 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实质把握不准 , 一切都是徒劳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中 ,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行为方式 , “违背妇女意志”是实质 。对于“违背妇女意志”如何理解 , 可谓众说林立 。[3]根据刑法立法精神 , 只要被害妇女不愿与之性交 , 而违背其意愿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 就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 而不要求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 。对于实践中争议颇多的“是否同意” , 不可能制定一条普遍适用的规则 , 只能个案分析 。但是从原则上看 , 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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