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与作用( 二 )


法律监督功能变化的原因 。所谓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或效能 。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指法律监督职权可能具有的功效和能量 。法律监督功能变化的原因,在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的变化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所以会具有这样那样的功能,是因为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应的职权 。没有相应的职权,就不可能具有相应的能量,也不可能发挥相应的功效 。法律监督职权的变化,必然引起法律监督发挥功效的场域变化和能量强弱的变化 。如上所述,进入新时代以来,检察机关的职权发生了重大调整 。这种职权调整,也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发生了场域的变化和能量的变化 。法律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因而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法律监督发挥作用的范围和大小,也就必然要随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变化而变化 。 
法律监督功能的实现取决于检察机关的作为 。法律监督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与法律监督的作用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法律监督的功能只是意味着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可能产生的功效或积极作用 。但法律监督功能能否实现,还要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职权的权力主体如何作为 。因为,职权的行使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从而实现职权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从而出现妨害功能实现的效果 。 
因此,如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尽可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从而实现法律监督本身应当具有的功能;如何防止法律监督职权的不当行使,尽可能地避免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就是讨论法律监督功能不能不关注的重点问题 。 
更新法律监督理念,发挥法律监督功能 。进入新时代以来,最高检党组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这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保证法律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 。因为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也体现了法律监督的时代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有助于克服片面强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片面强调自己单方面工作的思维惯性,有助于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活动与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联系起来思考问题,兼顾法律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尊重监督对象行使权力或权利的行为 。这样既能保证法律监督的依法顺利进行,也能顾及被监督的个人和单位利益以及被监督机关的工作,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如是,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正确实施,也有利于维护有关个人、单位或机关的利益,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实现法律监督的功能 。
提升法律监督价值功能 
秦前红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概念进入到现行宪法文本之中,并且迄今仍保持了法律语言表述的稳定,这表明检察权的功能角色已经相对成熟定型 。进入新时代,我国检察事业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迎来改革发展的新契机 。一方面,检察职能历经深刻的变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不再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又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新的使命;另一方面,全国检察系统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为布局,不断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做优做强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机关的宪制价值 。新时代的法律监督在全面深入的调整变革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在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制国家公权力等方面,彰显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 
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受前苏联“一般监督”理念的影响,新中国检察制度在设计之初就突出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的统一”的目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及全体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尽管此后这种一般监督被取消 。197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将检察机关重新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并延续至今,然而检察制度仍深嵌着“维护法制统一”的思想,与法律实施的保障工作息息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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