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海涛|汪涵、刘国梁、杜海涛等代言“翻车”,理财产品明星代言责任何在( 二 )
从代言形式来看 , 既可以是形象代言 , 也可以是言语证明等 。
从主体类型来看 , 既可以是明星等自然人 , 也可以是一些机构或单位 。
而区分是否构成“广告代言”的核心或关键 , 就是要看相关主体有无对特定商品或服务 , 作“推荐、证明” 。
至于所作“推荐、证明” , 是收取了相关费用 , 还是没有收取相关费用 , 有无直接签订广告代言协议 , 并不是判定明星行为是否构成“广告代言”的关键所在 。
因此 , 汪涵、刘国梁作为“爱钱进”的广告代言人 , 理应承担相应的代言责任 。
而对于杜海涛、杨迪等明星而言 , 虽然他们与特定平台或公司可能没有直接签署代言广告协议 , 但是 , 他们客观上拍摄、录制对特定产品作“推荐、证明”的视频 , 并允许相关平台公开播放 , 其客观上也是实施了“广告代言”行为 , 理应承担相应的代言责任 。
而对于类似林依轮等仅是参加节目录制的明星来说 , 其在节目内容中未对相关平台的产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 , 也没有允许或授权相关平台使用其肖像 , 那么 , 其不应该承担广告代言责任 。
明星代言责任辨析 , 避免形象声誉被滥用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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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应当依据事实 , 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简单说 , 广告代言人的第一基本义务就是“真实性” , 既包括要“依据事实” , 不得做虚假推荐、证明外 , 还包括对推荐、证明的商品或服务 , 必须“使用过” 。
事实上 , 不论是“依据事实” , 还是“使用过” , 说到底这些要求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广告代言中的体现 。
可以说 , 如果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代言过程中 , 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就可能被判定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发布虚假广告 , 欺骗、误导消费者 ,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因此 , 广告代言人的第二基本义务就是“广告若虚假 , 责任需连带” 。
简单说 , 只要广告代言人参与的广告被判定为“虚假广告” , 区分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的伤害程度不同 , 其需要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此外 , 按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 “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代言人的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因此 , 广告代言人 , 不论是明星 , 或是其他机构或单位 , 只要对他们未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作推荐 , 其收取的广告代言费用 , 就涉嫌构成“违法所得” , 如果其对参与的广告明知或应知涉嫌虚假 , 依旧代言的 , 其据此获得的收益也属于“违法所得” , 应予不没收 , 并被处以罚款 。
简单说 , 有无收取费用或广告代言费用 , 仅对其所承担的行政处罚力度大小有所影响 , 而对其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直接影响 。
而对于明星来说 , 除去需承担普通广告代言人责任或义务 , 基于其公众影响力和自身良好声誉保护 , 其还应对公众承担特殊保护义务或责任 。
这种公众保护义务或责任主要体现在:首先 , 其应对其广告代言的“开始、终止”承担及时告知义务 , 其次 , 代言期间 , 其也应对其发现或知晓的被代言对象存在的产品或服务异常等问题 , 要向公众及时披露或提示风险 。
而这也是明星避免其声誉或形象被恶意滥用的关键所在 。
明星代言责任边界 , 赔偿额以所收代言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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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汪涵、刘国梁为例 , 他们都是与“爱钱进”APP直接签署广告代言协议的明星 , 如今这个APP出现兑付异常甚至涉嫌犯罪被立案 。
其中 , 汪涵的代言合作期为“2016年至2018年” , 刘国梁的代言合作期为“2018年至2019年” , 而“爱钱进”涉嫌犯罪被立案发生在2020年 。
一般而言 , 在代言合作期间 , 也就是双方代言合作协议生效期间 , 包括相应的代言广告投放期间 , 明星理应承担《广告法》规定的相应代言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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