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海涛|汪涵、刘国梁、杜海涛等代言“翻车”,理财产品明星代言责任何在( 三 )


但是 , 代言合作期满后 , 明星是否就可以免责?
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 , 一个是《广告法》意义上的代言责任的期限 , 一个是刑法意义上的追赃、挽损问题 。
目前 , 涉嫌犯罪的理财平台员工销售提成等 , 一般被认为属于应予退还的“赃款、赃物” 。
如果汪涵、刘国梁的广告代言合作期 , 都处于“爱钱进”的违法犯罪的起止时间范围内 , 那么 , 包括明星等在的各类广告投放主体收取的费用 , 性质上可能属于违法所得 , 可否认定为应予退还的“赃款” , 这其中的争议恐怕不少 。
比如 , “九球天后”潘晓婷作为台球界的传奇人物 , 因为球技高超、气质上佳 , 不少知名品牌争相邀请她代言 。 2014年1月 , 潘晓婷通过经纪公司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 。
2016年4月 , “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 , 随后 , 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
从《广告法》角度来看 , 如果明星的代言广告被判定为“虚假广告” , 对于因虚假广告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 对于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属于虚假广告而代言的 , 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因此 , 类似汪涵、刘国梁等明星 , 在代言合作期满后 , 相关合作平台出现问题 , 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确实充满争议 , 有待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判定 。
再以“九球天后”潘晓婷为例 , 案发后 , 不少“中晋系”理财投资人自称是看了潘晓婷的代言广告才进行了投资 , 更有一些投资人齐聚在潘晓婷撞球馆前要求赔偿 。 一时间 , 维权矛头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晓婷 。
日前 , 上海二中院终审审结的一起消费者诉潘晓婷代言“中晋系”理财涉虚假广告索赔一案 , 结合在案证据 , 认为“难以认定潘晓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
但是 , 抛开法律规定来看 , 明星更应“洁身自好”、“珍惜羽毛” , 对自身的名誉、信誉、形象或公众影响力倍加爱惜 , 对于自身因广告代言可能给公众造成的风险或不便 , 要及时澄清或提示风险 。
据不完全统计 , 除去汪涵、刘国梁、杜海涛、杨迪等已经发声明的明星外 , 包括类似王宝强、张涵予等众多明星 , 都曾给一些网贷或理财平台作为明星代言 , 这些平台是否可靠 , 会否也陷入类似“爱钱进”等困局 , 也需要这些明星自身加以关注 。
而对于监管部门而言 , 对于问题频出的金融理财产品或平台 , 基于公众利益保护 , 是否借鉴保健品领域“禁止广告人代言”的做法 , 也将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纳入“禁止代言”范畴 , 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 , 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 邮箱:lijunhui0602#163.com , 微信号:lijunhui0602 , 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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