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法治日报刊文:不妨用刑法规制搜索引擎恶意竞价排名( 二 )


另一方面 , 搜索引擎服务商收费为企业做宣传推广 , 不能以搜索技术中立为由免责 。 “利益与责任同在”是基本法理 , 我国司法判决也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既然从中获利 , 就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 ”收费推广链接属于经营行为 ,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将其利润的一部分用于风控 , 对客户的资质、牌照及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 , 至少应当作出风险提示 , 这也是广告法为防止广告成为欺诈信息而对广告经营者提出的基本要求 。
刑法需要保持谦抑性 , 但搜索引擎服务商更应当对法律有敬畏之心 , 商业利益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上 。 合理利用网络技术的公司 , 是用户的朋友;滥用网络技术牟利的企业 , 就是消费者的公敌 。 若不认真整改 , 继续恶意利用竞价排名机制非法牟利 , 等待这些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 原题为《不妨用刑法规制恶意竞价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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