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千万的村集体楼产,支书为何成了"包租公"?( 二 )


原来 , 为充分体现协议的“民意” , 曹浩和时任村干部蔡某挨家挨户上门找到村民代表 , 先递上一包名贵香烟 , 再拿出协议的最后一页让他们签字 。 很多人碍于情面 , 在不知晓内容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了这份“认可书” 。
“曹浩需要支付湖南城市学院的费用还差100万元 , 现在学校正在追缴中 。 ”资阳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范炜介绍 , 除去建设成本 , 曹浩获取这栋楼产实际出资不到100万 , 而2017年银行对该楼产的价值评估达到3700万 。
2019年9月27日 , 曹浩和原村干部黄某、蔡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 曹浩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 目前正在法院审理阶段 。
纪法小课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获得感 , 曹浩却利用职务便利 , 多次弄虚作假 , 将本应属于集体的资产据为己有 , 其行为触犯党纪国法 , 必须严肃惩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 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作出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曹浩利用担任资管委支书的职务之便 , 侵占集体资产个人受益 , 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
曹浩为侵占集体资产费尽心机、用尽手段 , 但最终仍逃不过党纪国法的惩处 。 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 , 切勿以权谋私 , 否则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吴宇轩 湖南省益阳高新区纪工委 易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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