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弘|澳弘电子4年收到现金远不敌营收 实控人先得4亿分红(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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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9年 , 澳弘电子及其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 , 各期末劳务派遣人员528人、0人、11人和0人 , 均由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劳务公司派遣 。
其中 , 澳弘电子2016年劳务派遣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高达50% , 严重违反了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过10%的相关规定 。
上述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也引起证监会的关注 , 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澳弘电子律师补充披露其在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 并且要求澳弘电子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 , 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
澳弘电子在更新版招股说明书中称 , 尽管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超比例情况 , 2017年4月之后已规范并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 。
同时 , 澳弘电子还存在大量的员工社保应缴未缴 。 2016年至2019年 , 社保应缴未缴员工数量分别为199人、628人、479人、182人 , 占应缴人员比例分别为39.64%、66.24%、50.00%、19.80% 。
据招股说明书 , 2017年至2019年 , 澳弘电子测算补缴的社保公积金合计金额分别为665.63万元、683.19万元和335.38万元 , 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7%、5.55%和2.40% 。
子公司曾因环保问题被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了解 , 报告期内 , 海弘电子曾被环保处罚 。
2017年6月19日 ,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新环罚字[2017-109]号) , 就2017年5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海弘电子危险废物污泥及废油漆桶堆放场所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地面无防渗漏措施、地面存在流失、渗漏痕迹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 对海弘电子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该等违法行为;就海弘电子废油漆桶堆放场所无危险废物标识牌 , 污泥包装袋及废油漆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对海弘电子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该等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 , 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19年10月9日 , 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说明》 , 确认海弘电子已按期缴纳了罚款并已完成整改 。
两年分红4.4亿元 实控人分得4.10亿元
报告期内 , 澳弘电子及子公司海弘电子累计分红金额4.4亿元 。
2017年1月 , 经澳弘有限股东会决议 , 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中的5000万元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经海弘电子股东会决议 , 对海弘电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中的4000万元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 。
2018年9月 , 经澳弘有限股东会决议 , 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中的1.5亿元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经海弘电子股东会决议 , 对海弘电子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中的2亿元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 。
实际控制人杨九红及陈定红两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了澳弘电子93.2897%的股权 。 以此计算 , 上述分红中 , 4.10亿元落入实际控制人“口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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