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案例说法:关于解除股东资格问题的辨析( 三 )
表决权排除 , 是指某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 , 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 例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 该股东或该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 , 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 。 对于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 , 也应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 。 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 , 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 只有出资才享有股东权利 , 如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 会导致该项决议无法通过 , 也会直接导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形同虚设 。 此外 , 有限公司的设立实质是股东之间达成的契约 , 股东长期未履行出资义务 , 对于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构成根本违约 , 在合同法中 , 一方根本违约 , 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而公司法中 , 公司一般不轻易解散 , 赋予守约股东决议解除违约股东资格的权利符合公司契约理论和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为违约方对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决议当然不应享有表决权 。 修正后的《公司法》虽然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门槛 , 但不意味着减轻股东的出资义务 , 只是股东出资义务更多的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 , 而非法定 , 当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 , 且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 , 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 甚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
公司意思自治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 , 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实现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和人事管理 , 公司意思自治最终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实现 , 因此本案被告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原告的股东 , 也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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