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男子家中十几套房去外地工作回来后惊呆自己和老婆离婚了( 二 )


“不可能,我自己有没有去过现场我会不知道?”张某宝说,2011年7月他便从吕梁市开车去到太原市,照顾两个参加培训班的儿子,直到8月30日才回到吕梁市。但由于时间已过去多时,许多人的联系方式都已不在,他无法提供出不在场证明,“那可以反证吧,既然说我去了现场,为什么相关表格上的签字一栏既不是我签的字,也不是冯某签的?而且监誓人一栏也没有人签字,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此外,张某宝表示,冯某在庭审中提到的寸照照片是2010年拍摄的,并非2011年8月24日当天拍摄,“我在2011年7月和9月时的照片上,头发都是比较长的,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照片,我是类似光头。”而为了证明自己在2011年没有离婚或并不知道自己“被离婚”了,张某宝还向法院提供了2011年8月以后的两人共同生活、财务往来,及家庭多人聚餐的证据。
 冯某|男子家中十几套房去外地工作回来后惊呆自己和老婆离婚了
文章图片

张某宝称,自己将2011年后,每年与冯某及家人相处的照片、视频存档作为证据。2016年4月7日,临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了张某宝的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后,认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中有部分内容未填写,属登记程序瑕疵,同时,由于张某宝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驳回了他的起诉。
此后,张某宝又陆续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因其已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2017年10月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介入此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宝参与了离婚登记,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宝称自己于2016年1月6日得知离婚后,于当年1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张某宝提供的2011年7月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经济往来事实等证据也可以佐证其不知已经离婚的主张。
 冯某|男子家中十几套房去外地工作回来后惊呆自己和老婆离婚了
文章图片

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表示经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裁定书上还显示,张某宝与冯某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按指纹。
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审查,并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定书。书上称,张某宝一案的焦点在于其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其中,关于张某宝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在2011年8月已离婚,法院的依据有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内容(张某宝不认可时间,却提供不出证据)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时间、当事人双方的婚生子证词、为当事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登记员证词。裁定书上还显示,张某宝与冯某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按了指纹。但裁定书并未提及是否对指纹进行鉴定。“但法院也并未明确民政局是何时以何种方式让我拿到离婚证的,否则怎么判定我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已经离婚了?”张某宝认为,事情的关键在于离婚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即法院须明确案涉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我们是在政府部门办理的离婚,所有的手续都有,都是按章办事。”6月22日,冯某向采访人员回应表示,她与张某宝早已离婚多年,有关离婚的争执也曾上过法庭,并得到法院的最终判决,“当地民政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曾介入过此事,早就解决了。如果他还想在离婚这件事上做文章,影响或是伤害我,我也将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冯某说,在登记离婚的时候,他俩因情绪不好,因此在有关表格上均未签字,“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有我们的手印,可以鉴定的。”
同时,冯某也表示,2011年离婚后,两人因为顾忌儿子们的感受,一直有所联系与来往,“总不能大人离婚,就让孩子也跟着相互成仇人不来往了。而且我们以前给孩子们都买了房子,需要装修。离婚后,我出钱、他就出力帮装修”,直到2016年,张某宝因为其他事情才反悔,声称自己没离婚,“而且以前来往也没有生活在一起,他住在太原,我住在离石区。”
对于冯某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双方的真实手印一事,张某宝表示他并不知道该手印是否是自己的,“这上面要求签字或按手印,二选一,既然有签字了我为什么又要多此一举的按手印呢?”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一工作人员向采访人员表示,所有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必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否则无法办理。且在办理过程中,相关表格也必须双方都亲自签字才能办理,“如果当事双方均不签字、监誓人也未签字,就办不了离婚。”但当采访人员询问为何张某宝在离婚过程中,相关表格没有本人签字且无监誓人签字依旧办理了离婚手续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她不知情,无法回答,建议联系该局领导。
6月22日晚,上述民政局局长侯某回应采访人员称,此事已交给法院处理,他不便作任何回应。对于事发当时是否有监控以证明两人是否亲自到场,侯某也未做回应:“有疑问可以咨询法院,我们能提供的证明、证据都在法院。”
据张某宝表示,目前此事他已向当地司法局反映,“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正在让民政局把办理离婚证的过程向政府说明。等这个说明出来了,我会根据具体情况做下一步打算。”律师看法:有瑕疵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针对上述纠纷中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表示,该案中民政局在进行离婚登记的时候,违反了离婚登记规范的有关规定,导致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这一瑕疵影响到了对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场的实际判断。“首先,缺乏事实证据,即民政局并无证据充分证明张某宝在2011年8月24日到过民政局;其次,程序存在瑕疵,即《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他人代写、双方当事人并未签字、监誓人也未签字,《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非双方当事人签字,虽有一方认为有真实手印,但这个需要进行证据核实。”赵建立律师说,若证据核查后,手印确为张某宝的,也不能排除其对该手印是否知情的情况存在,“无论最后证据核实出该手印是否为张某宝的,都不能改变程序存在瑕疵这一事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