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永吉法院: 以爱之名 调解促抚养权变更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永吉法院: 以爱之名 调解促抚养权变更
【孙某|永吉法院: 以爱之名 调解促抚养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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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崔圣楠 汤振华)如果爱 , 请深爱;如果不爱 , 请别伤害 。 多少婚姻的纽带、离婚念头的顾忌都在孩子 , 融洽的家庭氛围固然是给孩子最好的教育 , 但离婚后尊重孩子的选择也是对其最深沉的爱 。 近日 , 永吉法院调解了一起关于变更抚养权的纠纷 。家住抚顺的男子郭某和家住口前的女子孙某本是一对恩爱夫妻 , 婚后育有一女(2005年生) , 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于2009年6月协议离婚 , 孩子由孙某抚养 。 后经双方同意 , 2017年2月 , 孩子抚养权变更由郭某抚养 。 今年15岁的孩子希望能跟妈妈孙某一起生活 ,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 , 一致认为由孙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 郭某遂诉至法院 , 请求变更抚养权 。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 , 第一时间与双方的女儿进行沟通 , 确认了孩子想跟孙某一起生活的事实 。 通过与双方交流 , 也了解到孙某具有抚养能力 , 二人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 , 均表示尊重孩子的选择 , 并会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关注孩子成长 。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调查、事实确认后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变更为由孙某抚养 。
温馨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 , 该方有抚养能力的;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编辑: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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