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治宣传|通关遇上民法典,这些规定快来看


今年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 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 是一部基本法 , 涵盖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
正值“8·8”海关法治宣传日之际 ,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 进出口通关环节遇上《民法典》 , 会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规定呢?
 假冒品牌成本 进一步提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 情节严重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海关提示 《民法典》新增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 , 从民事角度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案例·分析
A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 , 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运动鞋实际标有某知名商标“X” 。 经与“X”商标权利人B公司确认 , A公司出口的该批运动鞋未经B公司许可 , 使用了“X”商标 , 涉嫌侵犯了B公司的商标权 。 海关经调查发现 , A公司明知该批运动鞋未经B公司授权 , 仍实施了出口行为 , 对A公司做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加处罚款的处罚 。 后经线索移交和进一步调查 , 公安机关发现A公司为专门制售假“X”商标运动鞋等产品的窝点 , 涉嫌构成犯罪 。 刑事判决后 , 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提出追加惩罚性罚款的请求 。
           根据《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 我国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 对进出口侵权的货物 ,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 。 今后 , 故意进出口侵权货物 , 不仅面临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可能被权利人提起追加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诉讼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
进口洋垃圾责任人 应及时退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 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 ,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 ,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 , 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海关提示 《民法典》新增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 国家机关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 , 国家机关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 , 所需费用如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清除污染等由侵权人负担 。
案例·分析
A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塑胶粒 , 经海关抽样鉴定 , 该批塑胶粒实际为固体废物 , 且A公司没有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许可资质 , 海关对该批塑胶粒予以退运处理 。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关法》的规定 , 违法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 , 海关除科处罚款外 , 还应当责令退运 。 进口者、承运人应当负责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承担退运、处置产生的费用 。 《民法典》对上述责任进行了再明确 , 不及时退运造成损害扩大的还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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