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治宣传|通关遇上民法典,这些规定快来看( 二 )

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人 应及时召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 ,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 ,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海关提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 ,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 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 , 召回有关商品 。 进口商拒绝召回的 , 海关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货物 , 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案例·分析
A公司进口一批某儿童夹心饼干 , 海关通过检测 , 发现该批次饼干中某防腐剂含量超出国家要求的检测标准 。 海关依法对该批不合格食品予以退运处理 。 A公司立即中止对该儿童夹心饼干的进口 , 主动对所有同生产批次的饼干启动召回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 。 由于A公司处理及时 , 避免了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 也免于未召回不合格进口产品造成的行政处罚 。
          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 , 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供稿:皇岗海关 法规处
【海关法治宣传|通关遇上民法典,这些规定快来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