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有这些事项,拟需提前向央行分支机构报告( 二 )


《管理办法》中的支付机构分公司是指支付机构为落实本地化经营、管理要求设立的 , 已在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 。
《管理办法》明确 , 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 , 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一)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二)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
(三)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
(四)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
(五)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
(六)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
(七)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 , 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 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架构或者重要版本、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或者灾备机房等;
(八)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 , 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的;
【支付机构有这些事项,拟需提前向央行分支机构报告】(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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