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案例说法:民商事审判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 二 )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基于上述证据分析 , 并结合其它案件查明事实 , 应认定 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间 , 被告自原告处共领取机票价值103 884元 , 被告已付票款60 345元 , 尚欠原告机票款人民币43 539元 , 遂判令被告青岛某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票款人民币43 539元及利息损失 。
案件评析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其本质是具有信息价值、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信号代码 , 区别于书证等传统证据的载体稳定性、签章唯一性等特点 , 电子数据易修改、可复制 , 并兼具修改留痕、复制精准的技术特性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 , 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真实认定时 , 除依据公证处公证、专门机构电子认证、法院证据保全等证据固化形式外 , 还应从计算机网络、终端系统等电子介质载体入手 , 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电子科技常识等 , 对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方法可靠性加以判断 , 在电子数据的证据表现形式内容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达到、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后 , 即可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因其不同的电子介质载体而异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有使用其公司电脑,并在接入互联网、登录特定QQ账号后 , 才能在QQ系统界面内查看、出示聊天记录 , 结合软件应用常识可以判断QQ系统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和安全性 , 其所载聊天记录的真实可靠性较高,从而为该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奠定了形式基础 。一般情况下 , 首先 , 封闭性的电子介质载体系统可靠性通常高于开放性的电子介质载体系统 , 如未连接网络、无USB接口的计算机单机,感染木马、病毒的概率要低于经常上网、常插U盘的计算机终端;连接于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终端 , 受网络攻击、数据篡改的概率要低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 。其次 , 由第三方控制、持有的电子介质载体系统可靠性通常高于当事人单方控制、持有的电子介质载体系统,如存于电子邮箱收件箱中、可随时打开下载的“附件”文件,相对存储于个人电脑硬盘中的电脑文件更难以修改;存储于网络电商服务器硬盘中的交易记录 , 相对于存储于当事人电脑中的QQ聊天记录可靠性更高;再次 , 信誉良好、公信力强的电子介质载体系统可靠性通常高于一般的第三方电子介质载体系统 , 如中国银行网银、中国移动短息、网易邮箱、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等网络运营商服务系统 , 其所载电子数据内容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可靠性(在排除账号被盗用等情况下) , 相关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
2.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因其不同的电子文件类型而异 。在本案中,涉案QQ聊天记录仅可查看、删除 , 非专业技术人员难以对其进行修改、增加 。事实上,“QQ聊天记录”是以bak文件格式加密保存于用户本地电脑之中,须通过QQ账户密码验证登录后,才能对其解密读取,类似只读加密文件还有pdf格式文件、部分windows系统文件、电子印章签名等,相对于doc、jpg打开方式下的word文档、照片图片等 , 这些文件相对稳定、不易修改,在同等电子存储介质环境下,证据真实可靠性更强 。
3.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需根据其不同的预证明事项 , 在证据补强原则、优势原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下予以检验、论证 。本案中,原告提交崔某、杜某某QQ聊天记录,以证明杜某某具有机票代领资格 , 而根据记账凭证、已付款明细、电话录音等已认定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上述主张事实 。故对崔某、杜某某QQ聊天记录 , 在其证据形式符合上述一、二项真实可靠性标准后 , 其证据内容仅在逻辑上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 , 即可通过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 而不必对其证据内容本身进行细节性印证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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