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案例说法:民商事审判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 三 )


另一方面 , 电子数据不论生成、传输、存储于何种电子介质环境、以何种文件格式呈现,从技术理论上讲,都有伪造、篡改导致其失真的可能性 。当电子数据证据在表现形式上可靠性较低 , 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或证据预证明事项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时 , 法官则应当运用证据补强原则、优势原则等 , 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慎的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案中, 33 838元票款明细如何认定是决定被告欠款金额的关键,原告主张票款明细所载证据形式,为保存在个人电脑中的excel文件,从其文件属性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看,虽有明显的复制、修改痕迹 , 但本院在结合其他证据对该票款明细具体内容进行详细核实、并将双方各持明细版本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后,最终仍认定采信了原告提交的该excel文件 。
【Array|案例说法:民商事审判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审判实践中,一些电子数据证据事前因缺乏固化保全,事后因成本、技术因素无法鉴定,而其认定与否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 在此情况下不应歧视性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简单予以否认 , 而是应综合证据的生成、传输、存储、文件格式 , 对方的质证异议的对抗能力 , 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技术优势地位等 , 积极、能动的对电子数据进行形式内容审查 , 尽可能的赋予其有效证据资格 , 使其充分、平等的参与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优势权衡分析过程,从而得出客观、公平的事实认定结论 。(即墨法院)
编辑: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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