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请看这些案例( 二 )


胡某、王某又从村民吴某处购买到一块面积为2151平方米的耕地,也进行了平整,并开始在该地上建房 。后因用地管理部门查处,二人新建的两幢房屋仅下好基脚后停工 。
经用地管理部门现场勘察,以上两处土地共计11.35亩,均已填埋风化石,深度48厘米~80厘米,部分土地已兴建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耕作层已遭破坏,上述耕地确已无法耕种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1.35亩,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村民黄某占用自家承包的耕地建房,在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拒不执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了其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
村民黄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且属滑坡地带上建房居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该房修建于地质灾害的滑坡地带,下临省道公路,给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胁 。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依法对黄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 。
在法定期间内,黄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当地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审查,法院裁定准许了该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张贴了执行公告 。
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为不动产,强制执行行动采取法院主导,土地、路政、交通部门及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方式开展 。执行人员认真清点财物,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将其房屋的门窗等附属设施先予拆下并逐一登记后搬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然后施行拆除工作 。最终,拆除工作圆满完成,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到恢复 。
城镇居民胡某、王某为建养殖场和自住房,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11.35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居民刘某,将蔬菜大棚改建 260 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获利,该项目占用耕地 28.75 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 22.84 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 1000 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 377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 。随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 。
在此期间,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 。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 。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 260 余套(每套面积 350 平方米至 550 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 28.75 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 22.84 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该市用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 。最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随后,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 。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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