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概念不再使用 犯罪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专门教育”?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 听取了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学校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 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 , 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 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 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 。
近年来 , 一些极端案件中 , 根据现有法律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得到刑事处罚 , 引发热议 。 几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极大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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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否包庇?法律判决依据何种尺度?如何完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这类案件引发了网友担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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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采访人员会上表示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地依靠加重刑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总体上仍应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 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 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 , 也不能“一放了之”, 应充分运用《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
《刑法》中的收容教养制度是什么?一图带你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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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国家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并在2012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订 。
2020年8月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初次审议基础上 , 本次会议将对这部法律进行二审审议 。
二审草案做出来哪些修改?今后出现前文中提到的类似案件 , 该如何矫治犯罪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进行哪些修订?
2019年10月 ,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 根据各方面意见 ,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1.进一步 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 , 对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 , 发挥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 。
2.修改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 , 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 。
3.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 , 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 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 , 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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