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驰夜幕 toB模式下的合伙人制度设计

文|步日欣
这几家公司行业差异很大 , 有消防应急的、有通信的、有物联网的 , 但都有共同的一个特性 , 属于典型的toB模式 , 客户区域特性明显 , 需要重点发掘区域销售资源 。
依赖区域和资源的特性 , 也是大部分toB商业模式的公司共同点 。 因为企业在开拓市场过程中 , 常常依赖本地团队 , 对当地市场了解、社会关系和资源不错、销售优势明显 。 由此可见 , 这是一个行业的通用需求 。
基于这个通用需求 , 有的企业建立当地的自有销售队伍 , 采用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模式;也有的企业采用代理商模式 , 让利给当地有资源的经销商客户 。
合伙人模式 , 是利益捆绑下的经销商模式
至于上面提到的合伙人模式 , 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合伙创业的合伙人 , 本质上还是经销商 , 只不过是利益捆绑下的经销商模式 。
所谓利益捆绑 , 是指经销商除了代理产品 , 赚取差价或者返点之外 , 还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额外收益的利益捆绑 。
这种额外收益主要体现在以股权增值为代表的各种激励措施 。 与员工股权激励模式类似 , 赋予经销商一定比例的期权或者股权奖励 , 能够让经销商与企业同发展共进退 , 成为企业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
所以 , 合伙人模式 , 本质就是经销商股权激励模式 , 具体来说是经销商持股平台模式 。
既是客户又是股东 , 需要慎重
在合伙人模式下 , 经销商持股 , 本质上既是客户 , 又是股东 , 必然涉及到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是公开资本市场一个敏感点 , 这一点对于一个私有化公司来说问题不大 , 随意操作全凭老板乐意 。
但对于公众公司或者上市公司 , 或者未来有资本市场运作规划的公司 , 那就需要做好面对监管机构审核的准备了 , 操作起来就得万分小心 , 毕竟历史沿革都得一五一十地披露 。
合伙人模式已经没有实质性障碍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 , 合伙人模式已经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 , 不管是IPO之前设立经销商持股平台 , 还是上市公司新设经销商持股平台 , 都已经有诸多先例可参考遵循 。
上市公司中 , 以白酒、家电、家居等领域最为典型 , 设立经销商持股平台的上市公司有五粮液(000858)、泸州老窖(000568)、衡水老白干(600559)、格力电器(000651)、老板电器(002508)、华帝股份(002035)、索菲亚(002572)、友邦吊顶(002718)、兔宝宝(002043)等 。
上市前引入经销商持股平台 , 也有不少案例 , 典型的如顶固集创(300749)、长缆科技(002879)、西凤酒等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既是客户又是股东 , 因为存在关联交易 , IPO被否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 被否原因主要集中在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关联方重大依赖、是否利益输送等 。
这也是为什么操作合伙人模式 , 要谨慎对待的原因 。
【车驰夜幕 toB模式下的合伙人制度设计】认真对待合伙人模式的敏感一面
我们先来看一下证监会对于合伙人模式的一些常见问询问题 , 就可以非常容易地归纳出其中的一些敏感点:
经销商入股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经销商入股价格是否公允 ,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经销商入股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经销商入股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经销商入股是否会影响独立性?经销商入股是否是签订经销协议的前提条件?归纳来看 , 最好在IPO之前 , 避免经销商客户入股比例过大 , 持股份额多 , 就必然构成关联关系 , 有了利益输送的动力 。
因此 , 经销商持股平台持有的股权比例尽量不超过5% , 以规避关联关系 , 省去了诸多麻烦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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