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二 )


(五)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 。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可申请宅基地:一是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 , 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 , 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二是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三是经村委会同意 , 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四是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五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六)依法规范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 。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 , 报所在乡镇政府 。 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 , 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 。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 , 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乡镇政府下达宅基地批复后 , 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钉桩放线 。
三、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 , 加强建设管理
(七)加强建房设计管控 。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 , 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的 , 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 , 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上述相关标准未作出规范的 , 由乡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 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 , 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 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 要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 , 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 , 鼓励引导村民选用有关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 , 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 。
(八)严格履行建房审批手续 。 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 , 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 , 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经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 , 报所在乡镇政府 。 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 出具建房批复 。
(九)切实加强施工管理和服务 。 村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 , 可自行施工 , 也可选择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 施工过程中 , 要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 , 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 , 形成施工记录 。 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全责 , 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 , 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措施 。
(十)依法加强建房后续管理 。 房屋建成后 , 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 。 公安机关应按照《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规定 , 根据建房批复等受理编制门牌 , 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 经合法审批建设且符合建设要求的村民住宅 , 可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 乡镇政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 , 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 。
四、稳慎处理历史问题 , 积极探索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十一)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 。 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 , 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 , 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 , 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 仍由其继续使用 , 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 。 对于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 , 要依法逐步进行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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